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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X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包括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并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和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规定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的考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成人教育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所有课程平均成绩270分(不含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自学考试本科考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所有课程平均成绩265分(不含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
(三)学业水平测试合格。具备下列外语成绩条件之一,视为学业水平测试合格: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340分(仅限非英语专业);
2.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位外语考试成绩>60分。
(四)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存在抄袭、剽窃、篡改、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
(四)依法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议程序
第五条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四川外国语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准备和初步审查工作,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的五月受理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两年内,向我校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或相关外语成绩单(证明)复印件;4.二寸纸质照片及电子照片;
5.《四川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和《四川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申请成绩表》。
(二)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初步审查申请者资格和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学位办)上报符合条件者名单,并提交其申报材料。
(三)学校学位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拟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有疑义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复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名单进行审核,达到授位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达到授位条件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学校只能出具学士学位证明,学士学位证明与学位证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应严格坚持标准以***学位授予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已发放的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川外教[200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关于四川外国语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
为***新旧实施细则的平稳过渡,保障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考生)的权益,特就课程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如下补充说明:
(一)2024年2月前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按以下要求执行:
1. 课程成绩要求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所有课程平均成绩≥70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
2.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学业水平测试合格:
1)《第二外语》课程考试各学期平均成绩≥70分(仅限外语专业);
2)《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各学期平均成绩≥70分(仅限非外语专业);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340分(仅限非英语专业);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成绩≥60分(仅限非英语专业);
5)重庆市或四川外国语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60分。
(二)2024年2月后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按以下要求执行:
1. 课程成绩要求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所有课程平均成绩≥65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
2.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学业水平测试合格:
1)《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65分(仅限外语专业);
2)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00015)成绩≥60分(仅限非外语专业);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340分(仅限非英语专业);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成绩≥60分(仅限非英语专业);
5)重庆市或四川外国语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60分。
(四)2025年6月30日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