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号
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1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发票票种核定、新办纳税人发票默认核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提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校验规则、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按期申报套餐其他税费种申报8个项目。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9进行涉税软件咨询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2月7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
2023年1月功能优化内容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根据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定:对于新办纳税人(含从未核定过票种的纳税人),取消原有的发票套餐项弹窗,系统将进行弹窗提示并核定数字化电子发票;对于已核定数字化电子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默认带出纳税人已核定的所有有效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当纳税人选择已核定的票种核定信息进行新增或删除等操作时,系统将给予提示;对于未核定数字化电子发票票种的纳税人(已核定其他税控发票票种),仍按原有方式办理。通过企业开办平台注册的新办纳税人统一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范围,系统自动核定数字化电子发票票种,并自动跳过发票领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申请步骤。因系统升级,自2023年1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人访问该申报功能时系统将进行提示。在网上申报功能恢复前,如纳税人因注销或其他原因需办理年度申报的,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电子税务局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申请”调整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原“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调整为“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相关系统提示同步调整。六、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人调整明细表部分校验规则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本年累计折旧/摊销(扣除)金额的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数据项处理规则:取消“当本表本行第4列>0时,本栏>0”的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向森林植被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八、增加电子税务局按期申报套餐模块其他税费种申报渠道在电子税务局按期申报套餐模块中增加其他税费种申报渠道,纳税人可通过该渠道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异地建设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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