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环球人力资源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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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这一块都会产生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说了非试用期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因此很多员工就认为我提前30天写了辞职单,那么公司就必须要等30天后才能让我走人,如果让我提前走就涉嫌违法辞退!
实际上,这个提前30天,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员工的缓冲期。
《劳动合同法》在这一块实际上是公平的。
比如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公司就可以让员工立即走。
反过来,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员工在告知公司后,就可以立即走人,并且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么重点就来了,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都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方通知另外一方的行为,实际上只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送达通知到另一方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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