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减按25% 按20%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条件一 不超过300万元 条件3 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
条件三 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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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注意 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理程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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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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