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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转自:成都市财政会计学会网

说明:因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重庆财考”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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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市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2号)规定和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3]12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继续教育人员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会计继续教育时间会计人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三、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各面授机构和各自主培训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精神,指导会计人员先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站完成信息采集,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否则系统无法办理登记业务。

四、会计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重点内容及必修主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各区(市)县、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

五、会计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六、其他事宜

(一)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与宣传,做好属地内会计人员的学分登记工作。

(二)各市级面授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结束后,保存培训档案资料,按照财政厅继续教育导入模板录入培训学员信息并报送至市财政局进行学分登记。

(三)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培训形式和内容,并附培训学员清单。

(四)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站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财政厅页面在线申请办理登记。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3〕12号)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6月9日

(联系人:会计处阮老师;联系电话:6188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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