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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4-04-09

转自:黑龙江会计网

说明:因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重庆财考”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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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教育的文件依据?

答:依据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可登录黑龙江省会计网查询。

2.继续教育对象是哪些人员

答: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会计人员从何时开始进行继续教育?

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第二年开始继续教育;考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取得合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继续教育。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哪些?从哪里学?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关注各市县(区)每年的继续教育通知。

5.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没有完成,还可以补学吗?

答:补学由各市(区、县)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咨询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

6.前期在其他省继续教育后又在我省继续教育的,如何完善个人的继续教育记录?

答:可以通过个人申报的方式,将之前的继续教育记录在信息采集继续教育采集栏目进行申报,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个人继续教育记录就完善了。

7.某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缺失,应该怎么办?

答:联系缺失年度继续教育机构完成补学或上传缺失年度继续教育即可其他情况请咨询属地市县(区)会计管理机构。

8.进行继续教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会失效吗?

答:不会失效。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后,应按继续教育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

9.现在不属于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以前在黑龙江省完成的继续教育的记录还能查询到吗?

答:登录黑龙江省会计网信息采集,选择继续教育,查看以往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即可

1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1)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不可办理继续教育登记(2)未按专业技术层级(初级、中级、高级)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的,应重新补学。否则不可办理继续教育登记(3)参加继续教育期信息采集审核状态应保持审核通过,待继续教育完成后,再办理信息变更、跨省调转等相关业务。

11.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可否修改所属地?

答:继续教育为属地管理。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办理修改所属地调转)或其他操作,信息采集审核状态应保持审核通过,待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完毕后再办理调转。

黑龙江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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