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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笔试两场直播:
一:【幼儿】笔试直播通知
各位学员:
🌟主讲课程:《教师资格证笔试直播课程》
🔥直播时间:7月23日18:30开始
🔥主讲老师:袁老师
🔥直播内容:幼儿《综合素质》———【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上)】
二:【中学】笔试直播通知
各位学员:
🌟主讲课程:《教师资格证笔试直播课程》
🔥直播时间:7月23日18:30开始
🔥主讲老师:黄老师
🔥直播内容:中学《综合素质》———【模块四:教师基本能力(一)】
⭕听课方式:登录APP~找到“教师资格证”项目~“直播”列表~显示“直播中”即可进入直播间听课学习❗
【温馨提示】:请幼儿、中学层次的学员在今天18:30准时进入直播间积极听课,备好笔记本做好笔记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特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的原则。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国有经济,即 ,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5.凡具有 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权和 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
8.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___是***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由
召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高国家行政机关。
11.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6.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 机关。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机关。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机关。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4)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5)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6)选举***高人民法院院长;
(7)选举***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8)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9)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1)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3)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 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根据***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根据***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8)决定特赦;
(1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 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 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7、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 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考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 机会。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3.国家实行学前教育、 教育、 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 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5.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
(2)有 ;
(3)有 ;
(4)有 。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 或者 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8.国家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 产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 产业独立承担 责任。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 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制度。
10.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金、 金、 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 或者依法提起 。
11.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责任。
14.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结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7.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 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1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国境内 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 负责。
19、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 ,可以处违法所得 倍以下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 年以上 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年以上 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21、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年以上 年以下。
22、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年以上 年以下;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日以上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模块二:教育法律规与制度
考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
2. 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 民主集中制,国家行政,审判,检查,监察
4.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律平等
6. 18,选举,被选举
7.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
10. 国务院
11. 中央军事委员会
12. 监察
13. 审判
14. 法律监察
15:
1. 修改
16:
1. 解释
1. 解释
6.监督
17:
1. 制定
考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受教育的
2.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3. 初等,中等
4. 九
5. 扫除文盲教育,国家教育考试,学业证书,学位,教育督导
6. 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7. 批准设立,登记注册
8. 校办,校办,民事
9. 教育职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0:
2.奖学,贷学,助学
4.申诉,申诉,诉讼
12.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3.公安机关,民事
14.刑事责任
15.撤销
16.政府,处分
17.当地民族
18.国籍,定居,校长
19.教育行政,警告,五,一,三
20.教育行政,二,五
21.一,三
22.公安机关
23.一,三
24.一,五,五,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