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2.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举例说明,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对本企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该设备计税基础为300万元,本次改造投入不含增值税100万元。根据该政策,A企业可以针对专用设备改造投入的100万元(未超过专用设备计税基础50%),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即抵免10万元(100×10%)。如果A企业2024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8万元,则本年A企业应纳税额为0元,同时将不足抵免的2万元(10-8)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长不超过五年。
针对该税收优惠政策要注意以下事项:
1.享受条件。(1)专用设备概念。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2)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概念。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3)改造投入概念。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概念。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2.核算要求。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该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管理要求。企业享受该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4.其他要求。享受该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如果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该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果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03.支持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符合要求的涉税业务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及其他有关税种。主要包括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等多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其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组委会特定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等。
04.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根据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变化情况,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根据相关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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