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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
发布日期:2024-10-29

重庆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如果您还没有完成申报可得抓紧啦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法定免纳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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