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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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① 暂估入账 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0 ②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 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如果进项不能抵扣,或者是普通发票则没有税额)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 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暂估 注:暂估时没有发票,进项税额不做暂估 暂估红冲: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红字)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暂估(红字) 注:一般是收到发票,才做红冲处理 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此种情况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暂估入库: 借:固定资产—暂估 贷:应付账款/在建工程 次月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注:待收到发票,已提折旧不调整 收到发票:只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差额) 固定资产—暂估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3)2022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万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 5)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结转20万元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库存商品 20 6)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转20万元成本,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25%=5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划重点: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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