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税务大讲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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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是兼职所得或者退休再任职后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个税呢?本期就让小编来和您具体说一说~
为了提高收入水平,在工作闲暇之余,小王从事一些兼职工作,从而获得了兼职收入。那么小王取得的兼职收入是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张某于2022年10月从甲公司退休,2023年1月张某又到乙公司再任职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那么,张某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情形呢? 答: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雇佣的退休人员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行为。 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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