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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以及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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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和受让风险


       近期,广州B投资公司忽然收到稽查局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来是四年前因受让罗某4人持有的A电器公司股权未代扣代缴个税179万余元,被处以1倍罚款。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那么受让方B公司究竟冤不冤呢?作为转让方的自然人又有哪些涉税注意事项呢,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带您厘清相关问题。

01 股权转让的情形


  这里的转让要做广义的理解,并非只有主动出售行为才是转让,股权被司法拍卖或者公司回购也属于转让的范畴,可简单理解为股权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一般都属于转让,亦涉及相关税收问题。

02 股权转让收入问题


  自然人股权转让不涉及增值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和印花税(相比个税,印花税金额并不高),本文仅就个税进行分析。股权转让获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个税税额=(收入-原值-合理税费)*20%,故我们应首先从收入这一要素进行分析。


 (一)如何确定收入

  股权转让的对价并不局限于货币,所以因股权转让获得的经济利益都属于收入的组成部分。假设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对价为现金500万元和价值5000万元别墅,那么这5000万元也会被纳入作为股权转让的收入,这里的收入也要做广义理解,包括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资产、权益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假设自然人甲把股权以800万元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乙,如果乙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因而向甲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则甲需要就200万元缴纳个税,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不把转让方甲取得的200万违约金并入收入所得征税,那么他很可能会以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来规避部分税额,比如将总价1000万的股权转让款拆分成200万股权转让款和800万违约金。

  反过来,若甲未依约履行合同因而向乙支付200万元违约金,乙是否需要为取得的200万元缴纳个税,目前并无相关规定。个人认为,此时乙取得违约金收入不属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个税;也有律师看法不同,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只要取得所得,则应当缴纳个税。


  (二)收入偏低的认定

  也许有人想,收入认定范围这么宽泛,那我签订阴阳合同把价格定得低一点或者平价转让不就好了?对不起,当税务局认为你转让收入偏低时,其有权予以核定。那怎么判断是否偏低?简单来说,“事出反常必有妖”,举几个例子:

  1、丙持有C公司100%股权,C公司有一块地,市场价值1亿元,你以500万元转让了全部股权会被认定价格偏低,因为看似转让股权,实际上转让了土地,500万元明显不是土地的公允价;

  2、丁投资2000万元取得D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时公司尚在盈利,丁却以500万元转让其持有全部股权,也会被认定偏低。买卖股权和其他商品交易一样,一般卖方不会高买低卖,否则有悖常理;

  3、戊、庚分别持有F公司50%股权,两人同时转让股权,戊以800万元价格转让所持有的50%股权,庚却以80万元价格转让持有的50%股权,此时庚也会被认定偏低,因为同一个企业同样比例的股权,价格应该相差不大。

  但也不是所有收入偏低都会被核定,如果转让方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也会认可,什么是正当理由呢?我称之为三有:有文件、有关系、有规定。比如股权低价转让给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员,如配偶或子女;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属于内部员工相互之间的股权转让等。


(三)收入偏低情形下,税务机关如何核定收入

  方法主要有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03 股权转让原值认定

  实践中比较常遇到的咨询是,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实缴10万元,那么可以扣除的原值是100万元还是10万元?答案是10万元,因为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是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也许有人马上会想到,儿子无偿取得父亲的股权后再将取得的股权对外转让时,岂不是没有可以扣除的原值了?答案是否定的。既然税法上认可父子是一个整体,进而允许对内相互之间低价甚至无偿转让,那么对外转让时也应看成一个整体,把父亲的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即父亲的股权原值)看成是儿子的股权原值。也就是说,此时儿子可以将父亲的股权原值作为自己转让股权时的原值进行扣除。

04 申报及征管

  申报及征管是受让自然人股权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假设自然人甲(转让方)向乙(受让方)转让丙公司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公告文,受让方乙(无论是公司或自然人)应当要履行两个义务:

  1、代扣代缴自然人甲的个税,否则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有权对乙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那么是向哪个税务机关报告呢?既不是向甲所在地,也不是向乙所在地,而是应向丙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因为从征管上来看,丙公司所在地更便于监管。

  对于受让方来说,上述扣缴和报告两个义务,扣缴义务更需引起重视,因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十分明确的。

  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除了北上广深等传统一线城市外,陆续有青岛、天津、重庆等地相继下发公告,明确要求自然人转让股权需要先纳税申报方可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回到本文开头的那个问题,B投资公司一点都不冤枉,正是因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才被税务机关处罚。可见,企业在做出重要经营决策时,都应研判可能的税务成本和涉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个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及税收筹划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个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文)。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该文件旨在推进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近年来,随着“金税三期工程”功能的不断强化,税务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股权转让信息交换更加系统与及时。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越来越受重视,高净值人群的个税尤其是股权转让个税受到税务机关严格的监管。个人(自然人股东)应当高度重视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

个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税问答

 



一、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转让方

  1、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

  自然人转让股权,按照产权转移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印花税

  自然人受让股权,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纳税主体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符合均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践中,如果发生自然人股权转让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但对方拒绝支付款项的情况,股权转让方即使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六、什么是以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所以有的时候并不仅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的。

  



七、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20%

  



八、什么算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个人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若定价有失公允,可能会被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标准重新确定价格并进行纳税调整。个人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有: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为现金出资1000万元,股东为李某东、李某西亲哥俩,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账面无房产、土地、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其账面“未分配利润”科目余9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科目余额100万元,“资本公积”科目余额20万元,资产净值为2020万元,李某西所持股权溢价102万元。

  现李某西拟退出公司经营,由李某东独立持股100%,此次股权转让以什么样的交易价格在税收方面为***优?

  方案一:李某西以高于股权对应的资产净值转让其股权,即股权交易价值202万元以上(含202万元)。

  假设李某西以26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则李某西的股权转让溢价为160万元,且溢价超过资产净值对应的溢价102万元,李某西应按照溢价160万元缴纳个税3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原值加溢价)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溢价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因此,李某东受让的李某西的股权原值约为26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此处的相关税费不含李某西缴纳的个税,以下同)。

  方案二:李某西以高于股权原值、低于对应的资产净值转让其股权,即股权转让价值为100万元--202万元(含100万元)。

  假设李某西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则李某西的股权转让溢价为50万元,溢价低于资产净值对应的溢价102万元,但李某西可按照溢价50万元缴纳个税10万元。

  李某西将价值202万元的股权,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某东,属于低于资产净值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如股权出让价格明显偏低于资产净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计税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此核定价格为股权转让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李某西和李某东是亲哥俩,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认同15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按照50万元的溢价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

  这种情形下,李某东受让的李某西的股权原值约为150万元,其股权对应资产溢价102万中未缴纳个税的52万元的部分不得计入李某东的股权原值,后期股权再次转让或者清算时,需要李某东承担税费。

  方案三:李某西以低于股权原值有偿转让其股权,即股权转让价值为大于零,小于100万元。

  假设李某西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价低于股权原值100万元,更低于股权净值202万元。

  根据“方案二”的分析,此次股权转让不缴纳个税。

  但是,李某东受让的李某西的股权原值将变为80万元,再次转让股权或者清算时,将以80万元作为股权原值,也意味着原本李某西的股权原值100万元,缩水20万元,后期面临额外缴纳个税的问题。

  方案四:李某西以“零“元转让其股权。

  假设李某西以零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价低于股权原值100万元,更低于股权净值202万元。

  根据“方案二”的分析,此次股权转让不缴纳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而直系三代亲属、兄弟姐妹之间零元转让股权,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继续以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作为受让人的股权原则。即如果李某西将其持有股权以“零元”转让给李某东,则李某东受让的股权原值约为100万,其股权原值没有发生贬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关注到,符合条件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并不简单,特别不能仅考虑本次股转的涉税问题,而应将股转后的涉税问题通盘考虑才正确。

  至于股转背后,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间的资金兑付,本文不做阐述,只是提醒一下:目前,自然人间的现金馈赠,不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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