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有效性
强化职业培训赋能产业、促进就业导向
近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行了解读参训对象包括六类人员
将按照相应补贴标准
给予个人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快跟着小编来看
参训对象
六类人员,包括: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下同)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下同)
4.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人员 (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市场急需紧缺需求,分为A、B、C及A+四类。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给予个人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B类职业 (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 |||||||
培训合格证书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
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元)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课时费标准(元/课时) | 17 | 19 | 21 | 23 | 25 | 30 | 40 |
A+类、A类、C类职业 (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 |||||||
证书类型 | 培训补贴标准上限 | 课时费标准 | |||||
A+类 | 较B类上浮60% | 较B 类上浮30% | |||||
A 类 | 较B类上浮30% | 较B类上浮15% | |||||
C类 | 较B类下浮30% | 较B类下浮15% | |||||
A、B、C及A+培训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动态公布,未纳入目录的按照B类执行。 | |||||||
110%:培训后实现新就业的 (单位参保或就业登记),按补贴标准11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90%:未就业的,按补贴标准90%补贴;
100%:参训时已就业的,按补贴标准10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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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
1.机构垫付、先垫后补
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由培训机构按照“机构垫付、先垫后补”原则享受培训补贴。
2.个人申报、直补个人
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用的,由培训对象按照“个人申报、直补个人”原则享受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培训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无需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
特别提示
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 (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同一职业 (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不可同时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已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可申领同一职业 (工种)同一等级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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