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财政部监制,2010 年 7 月 1 日起启用,替代旧版《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合法凭据(委托税务代收地区适用):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电子缴费凭证 / 完税证明
❌ 无合规凭证、仅计提未实际拨缴、超工资总额 2% 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凭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地区,凭合法有效的代收凭据税前扣除
必须是财政部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本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开具
旧版《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已废止,不能作为扣除凭证
凭证类型: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电子税务局缴费凭证、银行回单(需注明 “工会经费”)
关键:凭证上需清晰标注 **“工会经费”**,且为税务机关(或受托代征)出具的正规缴费凭证
实际拨缴:仅账面计提、未实际支付给工会 / 税务的,不能扣除
比例上限:扣除限额 =年度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 × 2%(工资总额不含福利费、社保、公积金等)
凭证合规:收据 / 完税凭证需真实、完整、要素齐全(抬头、金额、项目、日期、印章)
❌ 内部自制凭证、银行转账回单(未注明工会经费、无税务 / 工会印章)不能扣除
❌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同样需取得上述合规凭证,方可按 2% 限额扣除
❌ 超 2% 部分、未实际拨缴部分,汇算清缴填报 A105050 表时,需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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