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且实行 “三免三减半” 定期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二、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明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细化优惠为三免三减半,并明确项目范围(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按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减免期内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可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期满后转让,不得重复享受中国政府网。
三、关键享受条件
项目必须列入2021 年版优惠目录(替代 2009 年试行版),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规模、运营标准国家税务总局。
优惠针对项目所得,需单独核算该项目收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起始年度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不含试运行 / 试运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为准,而非立项、开工或投产年度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仅限投资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国政府网。
四、征管方式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事前审批;留存资料包括:项目符合目录的证明、第一笔收入凭证、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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